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制度。企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原则。
第四条 企业每半年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编报空岗报告。空岗报告包括空岗数量、空岗人数、空岗时间、招工意向等内容。由企业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上报森工总局劳动就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招用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职工,应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职工。不足部分方可从社会招收。
第六条 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招用外埠、农村劳动力及离退休人员。用人单位确需聘用有特殊技能的外埠、农村劳动力及离退休人员时,须经同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用。
第七条 非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经过各类就业前专业培训的人员,凭有效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可优先推荐就业,企业应当优先录用。
第八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用妇女和残疾人就业。
第九条 企业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是企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企业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劳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企业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人事、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企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企业人事、劳动部门、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