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立林业局冬运木材生产用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建立和完善木材生产用工规章制度,保障冬运木材生产的顺利完成,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鹤立林业局内各生产单位和劳动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鹤立林业局对冬运木材生产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劳动关系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建立。
第五条 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即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条 签定木材生产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与林业局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乙方有权重新组建人员,所有组建人员都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定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乙方所选用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统一对劳动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二条 承包工组在签定承包合同时要向生产单位预留风险抵押金,金额以承包工组人数计算。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负责为承包工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及工组人员必须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操作。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避免职业危险。
第十五条 承包工组全年无大小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给以奖励。
第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森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森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及承包者违反本办法使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劳动的,对生产单位的负责人给以行政处分,对承包者给以处罚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 承包工组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给生产单位造成损失的,承包者负责。劳动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安全事故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从抵押金中扣回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