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建筑施工
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基层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和《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18〕32号)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不断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安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大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安委办 2018年5月24日印发
大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和《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18〕32号)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自2018年5月下旬起至12月底,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努力实现2018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无事故的目标,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下旬至12月底,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30日前。各建筑施工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自检自查及督导检查阶段:(6月1日至10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到每一个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查。按照省有关部门要开展“全覆盖”督查要求。我局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对重点工程项目督查检查实现“全覆盖”。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总结分析阶段(11月1日-30日):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全面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局安委办将结合上级督查和部门、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对全局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及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成立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的要求,立即安排部署,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实际,细化专项治理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委办。
组 长:沈广义 林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卢文国 安监局局长
成 员:郭成栋 住建局局长
刘兆金 交通运输局局长
韩寿昌 水务局局长
张贵军 电信局局长
李海平 消防科科长
吴海波 安监局副局长
(二)合力推动治理。安委办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和督促落实工作,及时汇总专项治理阶段性情况向总局安委办报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和督查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检自查工作;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暗查暗访,推动工作落实。
(三)严肃事故追责。加强事故管理,严肃责任追究,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相关资质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实施联合惩戒。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五)强化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全局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百万人”大培训活动,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再培训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要求。要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